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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总署2009年第17号公告(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)

海关总署2009年第17号公告
2009-04-07

海关总署2009年第17号公告(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

海关总署2009年第17号公告(关于调整原产于韩国、马来西亚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措施)
2009-04-15
【法规类型】海关规范性文件【内容类别】关税征收管理类
【文 号】 海关总署2009年第17号公告【发文机关】海关总署
【发布日期】2009-04-07【生效日期】2009-04-09
【效 力】[有效]
【效力说明】
一、自2009年4月9日起,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马来西亚、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丙烯酸酯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24号公告和2005年第29号公告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,实施期限为5年。 二、自2009年4月9日起,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的丙烯酸脂,不再征收反倾销税。 特此公告。 附件: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9年第18号公告(0).tiff 二○○九年四月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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